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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
作者:晟皓國際知產
一、基本案情
第21837328號“麻理貢馓”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河南省潤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6年11月8日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核,于2017年12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三十類“面包;糕點;甜食;谷類制品”等商品上。2018年11月15日淮濱縣綠滿園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
主要理由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6429432號“麻里馓子MALISANZ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情況下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綜上所述,請求提起無效宣告申請。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麻里馓子MALISANZI及圖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在面包;糕點;甜食等商品上以被相關公眾所熟知,重點是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谷類制食品;春卷;面粉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共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是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未對引證商標產生影響。并且爭議商標由文字“麻里貢馓”構成,而作為商標使用并不會對社會產生一定影響。因此,也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另外,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亦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爭議商標在“蜂蜜”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是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案中,爭議商標“麻里貢馓”核定使用在第三十類面包;糕點;谷制食品等商品上與申請人的引證商標“麻里馓子”核定使用在面包;甜食等商品在文字構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
此案中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值得注意的是,爭議商標在“蜂蜜”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類,且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蜂蜜”商品對引證商標產生了影響,因此商評委裁定如下:爭議商標在“蜂蜜”商品上予以維持,其余商品予以宣告無效。
爭議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