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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81074號“純甄”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一、基本案情
第22881074號“純甄”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金華市雅軒無紡制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7年02月21日提出注冊申請,經(jīng)審核,于2017年11月7日獲準通過初審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類“無紡布;濾氣呢;玻璃布”等商品上。2018年2月27日內(nèi)蒙古蒙牛乳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0817643、12228039號“純甄”核定使用于第29類“黃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等商品上已在全國均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文字構成、呼叫也相同,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其注冊或使用足以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利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申請人主張馳名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完全不同,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爭議商標未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權益。
二、裁定結果


經(jīng)審理認為,爭議商標 “純甄”指定使用于第24類 "無紡布:濾氣呢:玻璃布"等商品上,申請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817643,12228039號"純甄”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9類“黃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等商品上。雖然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呼叫等相同,但是雙方商標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等區(qū)別明顯,不屬于類似商品,據(jù)此,申請人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申請提供的產(chǎn)品照片及媒體報道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人于 “無紡布;濾氣呢;玻璃布”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純甄”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 因此商評委對申請人理由不予支持。申請人另稱被申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復制模仿馳名商標、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対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證據(jù)不足。因此,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2881074號“純甄”商標準予注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而本案中,被申請人商標“純甄”指定使用于第24類 "無紡布;濾氣呢;玻璃布"等商品上,與申請人商標第29類“黃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等商品類別不同產(chǎn)品不同,區(qū)分度明顯,所以并不符合事實。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馳名商標的保護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的保護。但該案中申請人只是臆想被申請人攀附他人商標商譽的意圖,并無直接證據(jù),且并未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的任何權益。因此我局決定“純甄”商標準予注冊。
爭議商標